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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 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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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浙发改法规〔2018270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 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5 10  

 

 

 

江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 保障公 竞争市场秩序, 根据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0 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发展改 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72012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是指依法必须 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结果公、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暂停招标公告、终止 招标公告等信息。

第三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 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 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 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 ) 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必须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布。公共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交

 

 

 

 

易平功能建设与完善,加快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采用 文本式报送的,需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

第六 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 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  www.zjpubservice.com  (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为本省招 标公告和公信息的发布媒介。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的,视为未发布。

七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由交易平台交互至省公共服务 平台,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自收到起 3 小时内发布。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办法》要求, 与省公共 服务平台进对接,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 务平台进行接,确保按规定同步交互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 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应当满足 电子招标投有关数据规范和省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招 标人或其招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采 用文本形式,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 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拟发布的招标公 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交易台应当对交互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完整性负责。 相关信息布之前依法需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备案的,由交 易平台负核验,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交互至省公共服务平台发

 

 

 

 

省公共务平台应当对所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时 、安全性负责。

一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在指定媒介发布外, 招标 人或其招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 致, 发布时间和发布内容如有差异以指定媒介发布为准。

第十二条 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 可追溯。

第十三条 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 服务,并允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招标公告和公 示信息。

第十四条 发布媒介应当设置专门栏目,方便市场主体和 会公就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 标人或者投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 、补充或调整:

(一)  资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 不符合《办法》规定;

() 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 公示信息不一致;

 

 

 

 

()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 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公告和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省公共服务 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 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 件或者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发布媒介在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 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  情形严重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收取费用;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 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发生遗漏、错误;

(五) 违反《办法》的其他行为

其他媒违规发布或转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发展 改革部门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标项目,贷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另有 的,适用其规定。

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遵照《浙江省招标 投标例》第五条规定。

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发展 革委《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浙发改函〔2006268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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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成员三十余人,从事工程造价、招标代理业务,是一支具有施工经验丰富、多年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经验的队伍,团队凝聚力强,是一个积极向上、充满激情和挑战的年经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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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06 19: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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