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2
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文件
台建监协〔2018〕10号
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从业的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及对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是指对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证书核发、证书管理、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第四条 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对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各设区县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对本地区内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培训考试
第五条 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应达到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经培训、考试取得《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坚持自愿报名原则。培训采取面授学习的方式。
第六条 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培训:
(一)台州市监理员基本条件:
具有建设类中专以上学历。
(二)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基本条件:
① 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② 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毕业后工作3年及以上的;
③ 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且毕业后工作5年及以上;
④ 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且毕业后工作8年及以上。
第八条 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培训报名工作由企业统一组织上报。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九条 证书管理包括证书初始核发、续期、变更、注销;相关工作由企业统一办理,除个人自愿要求注销外,其它工作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初始核发的,由企业统一组织上报,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审核。
申请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初始核发的,可根据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填报两个专业,专业类别划分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统一组织上报,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审核。
《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经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延续。
第十一条 申请证书初始核发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合格;
(二)65周岁以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受聘于一个企业。
申请证书初始核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州市监理员:
① 台州市监理员初始核发申请表;
② 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③ 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二)台州市监理工程师:
① 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初始核发申请表;
② 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③ 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④ 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发证书:
(一)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完毕至今未超过二年的。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延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延续申请表。
第十三条 证书初始核发满一年后,可申请证书工作单位变更;已变更工作单位一年内不得再申请证书工作单位变更。申请证书工作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单位变更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到期的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部门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书或人民法院终止劳动合同的裁决书等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原件。
第十四条 申请证书单位更名(含因单位合并、分立)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企业更名申请表;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或者能体现变更信息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原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对其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收回证书: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从业或死亡的;
(二)已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三)年龄超过65周岁;
(四)从业证书被收回的;
(五)持证人本人主动提出要求注销的;
(六)依法应该注销从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遗失或损坏,相关企业携带需要补证人员的身份证原件(证书损坏带证书原件)到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办理申请补证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的监理人员在台州市内可担任相关项目的监理员。
取得《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的监理人员在台州市内可担任三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第十八条 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企业从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十九条 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省、市监理协会的监督检查和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设区县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在对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自律管理规定的,可及时通报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建设工程监理协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符合从业条件,责令限期整改;由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暂扣其《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自律管理要求的;
(二)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三)严重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虚假证明及报告的;
(五)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暂扣期限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算起。证书暂扣期内,证书持有人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暂扣期间,可以整改的事项当事人应当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申请;相关机构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
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可延长暂扣期30天,情节严重的予以收回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监理协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可建议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撤销对其证书核发决定,收回其从业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其他应作从业证书失效处理的;
(二)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的;
(三)一年内被暂扣证书2次及以上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二十四条 给予暂扣《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处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县监理协会决定。证书由当地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暂时保管。
给予收回《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处理的,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县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提出建议,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转交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
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参加台州市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有各种作弊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培训、考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监理员培训合格证》、《台州市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由台州市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